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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职业学院2006——2007年度学生保险情况的汇报总结

发布者:学工处 [发表时间]:2008-04-27 [来源]:学工处 [浏览次数]:

为积极响应国家保险政策的指示精神,维护校园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及在校期间的平安健康,根据分管领导的指示,我院已报到缴费的学生分别以分院为单位进行承保。现将我院本年度学生保险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我院学生保险的投保情况和覆盖范围

在我院建设“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和“待同学为朋友”的师生理念指引下,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我院历年都对在籍的每位学生进行了投保,投保率达100%。与众多高等院校一样投保险种为学生平安保险(简称为学平险),其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ICC)南昌分公司涉外、南昌城东分公司、上犹支公司三家。学生的投保金额为50元/人,本学年我院为学生共投保金额为1069800元。

二、我院学生投保的学平险种类

第一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其最高保额为10000元。

第二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最高报额为6600元。

第三类: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最高保额为60000元。

三、理赔范围与责任免除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A: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的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

B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 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的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直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2、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除第一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之外,还有以下几类

1、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2、被保险人在自家设病床治疗;

3、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4、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康复;

5、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对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责任期限延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2、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3、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4、被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5、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7、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四、我院学生在本年度出险情况统计

本年度,我院共受理学生出险案件108起,受理意外伤害案件3起,按最高理赔金额10000元赔付;受理意外医疗案件27起,理赔金额为16680.39元;受理住院医疗案件78起,理赔金额为288390.53元。(详见副表)。

五、关于特殊案件的交涉、协调及解决

在本年度中,人文学院04法律班的方博同学,在篮球场打球时,因追赶球不慎摔伤头部,造成脑震荡致昏迷及锁骨骨折的严重情况。该生出险后,学校立即派人送往新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新建人民医院抢救了2个小时后,因病情危急,在医生的建议下转至南昌九四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在治疗期间,学校了解到该生家中父亲得了癌症,看病已花光家中所有积蓄并负债累累,母亲也已下岗多年的贫困处境后,学校本着人文关怀,在校领导的指示下,为该生看病的钱先由学校支付,并号召全体师生为其爱心募捐。但是在治疗期间的花销如流水,为了不耽误该生的治疗,学工处专门负责保险理赔的老师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交涉,最后,保险公司同意先支付目前花费的30%作为前期理赔金来缓解经济压力。在出院后,学校出于对学生的爱护关怀,又为该生提供了4000块钱恢复阶段时期的药品及六千块钱的慰问金。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的规定,只赔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学校考虑其家庭困难,为了尽量减轻该生的家庭负担,决定再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校方经过详细的调查和缜密的研究,认为这起案件先是由意外摔伤致使住院医疗性质的特殊案件,希望能针对两类保险(即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分别进行理赔。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学工处袁处长和专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老师共同努力,经过七次的协调,最后保险公司同意了我们的要求。最终又赔付了意外医疗的最高保额,此案件共花费32517.2元,最后理赔金额为15284.77(因部分药品为免赔范围的营养药)。该生及家长对此非常感谢。

我院一直非常重视学生的权益保护,并设立专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机构。在新的一年工作里,我们对过去一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强管理,例如:学生的保险意识淡薄,出现有部分学生在进行理赔时已过了报案时间,医疗费用报不了的情况。针对这类事情我院积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协商,为学生争取到最大的受益权,基本上这类情况现都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们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再接再励,为学生维权工作赢得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