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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职业学院“班导”实施细则

发布者:网络中心 [发表时间]:2008-04-13 [来源]:城市学院 [浏览次数]: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班导”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设一支具有一定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发〔2005〕2号)和《江西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制度》《江西城市职业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班导”是辅导员和班主任的简称,是受党组织委派,在学生中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的工作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又是行政管理工作者,是高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校党委统一规划“班导”队伍建设工作,对全校“班导”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学工处是代表学校党委建设与管理“班导”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班导”队伍建设。“班导”受各学院的领导,在校学工处和学院学工科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班导”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每年选拔优秀教师、行政人员和硕士毕业生充实专职“班导”队伍,建立一支以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专兼结合的学生管理干部队伍。

第六条 学校根据队伍精干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150:1配备“班导”。原则上新进教师在晋升职称前,必须担任一定时间的“班导”。

第七条 “班导”的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学工处牵头,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各分院党总支共同完成,选聘按照严进、优进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班导”的选拔条件:

(一)政治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追求,原则上是中共党员;

(二)作风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

(三)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四)原则上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熟悉教育规律,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班导”的选拔程序:

(一)分院提出选聘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分院推荐;

(四)分管院领导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和相关分院组成考察组,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公示考察,提出选聘意见;

(五)党委审批;

(六)“班导”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班导”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带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组建班委会、团支部,培养学生干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三)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四) 组织学生的政治学习,承担学生的党课、团课、思想品德课和就业指导课等教学、辅导工作,紧密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学生确立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五)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学生入学、军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等重要环节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按照“三元育人”理念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指导、鼓励和督促学生自觉搞好专业学习,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 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

(八)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的品德操行评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的评选等各项评优评先工作,提出优秀学生和违纪学生的奖惩意见;

(九)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负责所带学生奖、助学金的初评和上报;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十)争取社会、家庭和学校教师的配合,加强与分管院领导、任课老师、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十一)如实反映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向学院党委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赶到突发事件现场,协助组织处理问题;

(十二)参与学生毕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加强学生第二课堂管理,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适应能力;

(十四)完成分院学工处和学工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班导”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为人师表。努力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理论,掌握相关科学知识,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研究,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学生;

(二)富有爱心,甘于奉献。经常参加学生的各项活动,主动与学生交朋友,热爱学生,帮助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健康成才提供服务;

(三)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对学生违纪行为不姑息迁就,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四)耐心细致,讲究方法。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培养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五)深入学生,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选拔、使用、培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班导”的培养和管理。学工处和各分院必须重视“班导”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组织建设,经常研究“班导”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班导”工作。

第十三条 新任“班导”必须通过岗前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学校将“班导”的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期“班导”上岗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班导”在岗培训工作,交叉轮训在岗“班导”,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其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十五条 “班导”根据实际情况,“班导”实行早操、晨读、晚自习跟班制和每周不少于六节课的听课制,要入住学生宿舍,深入学生教室、寝室开展谈心活动,每天至少和一位学生谈心,关心学生学习和生活,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由有关部门、分院学工科办公室和“班导”组成的学生工作信息网络,“班导”要充分发挥信息收集和沟通功能,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思想动态。

第十七条 “班导”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对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每学年必须提交学生工作管理经验文章或研究论文一篇。学校组织交流、评奖并帮助发表。

第十八条 “班导”要根据所做工作和了解的情况,及时、如实总结工作,学工处、分院学工科定期检查“班导”工作。

第十九条 每学期由学校组织一次“班导”考核考察和评优工作,采取分院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进行。学工处负责审定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全校“班导”总数的15%评选优秀“班导”。

第二十条 学校、分院积极为“班导”创造工作条件,改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重要文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下发或传达至“班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可吸收“班导”列席。

第二十三条 “班导”的定级和晋升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分院学工科报学工处审核,学工处报党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班导”作为学校和学院的后备干部,予以重点培养。具备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班导”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有计划地选拔35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班导”提升学位,优惠待遇按学校对待专任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班导”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并经学校同意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班导”参加所在分院奖酬金的分配, 其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与所在学院党政管理干部相同。

第二十七条 对在聘期间考核不合格的“班导”,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二十八条 未聘的“班导”,由人事处另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