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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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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读者外借图书应按时归还,每册图书每超期一天,读者须缴纳逾期款 0.1元。逾期累计天数上限为1年,超出一年以一年核算。

第二条 寒暑假期间图书逾期计算方法如下:

1)如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放假前就已逾期而未及时归还,则寒暑假计入逾期时间。

2)如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间到期,则须在开学后10天之内(含10天)及时归还,逾期时间从开学后第11日起计算。

第三条 经特殊批准外借的文献应按约定时间归还,逾期每册文献每超过一天读者须缴纳逾期款 0.1元。

第四条 读者出差、实习、学习前,应归还所借图书;不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在图书逾期前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领导签字,部门盖章,经馆长批准后,可以延期至返校后10天内归还图书,不收逾期款。读者如有图书遗失,在未办理赔书手续之前的逾期天数,按逾期处理。

第五条 读者遗失文献,应立即向服务台工作人员报失,并办理赔偿手续,能赔偿同版本文献者,每册须缴纳5元技术处理费。

第六条 超过应还日期,无法赔偿原书,在缴纳逾期款和5元技术处理费后,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

1)遗失珍藏性文献按原价5倍赔偿;

2)遗失专业参考性文献按原价3倍赔偿;

3)遗失一般借阅性文献按原价赔偿;

4)工具书(包括字典、辞典、手册、年鉴、韵书等)赔书倍率参照上述标准, 但不得低于3倍;

5)遗失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如可分卷购买,则按上述标准赔偿,如不能分卷购买,则按全套书的价格3—5倍赔偿;

6)期刊遗失一期,则按本期刊年价格赔偿。

第七条 读者在借阅书刊时应注意检查,如发现有污损或缺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登记、标注后方可借阅。

第八条 读者在图书馆所借书刊上加注、批点、涂抹、卷折、撕毁、污损等, 按以下标准赔偿:

1)撕页、裁剪:珍藏性或参考性文献5页以上按书价5倍赔偿,5页以下按书价3倍赔偿;一般借阅性文献5页以上按书价2倍赔偿,5页以下按书价1倍赔偿;

2)刻画、涂抹、批注:珍藏性或参考性文献5页以上按书价3倍赔偿,5页以下按书价2倍赔偿;一般借阅性文献5页以上按书价1倍赔偿,5页以下按书价 0.5倍赔偿。

第九条 图书的条码、磁条等丢失或污损,影响系统借阅,须赔偿相应成本费和技术维护费各5元。

第十条 盗窃文献者除追回原书,并参照《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办法》处理外,须写出检查存档,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报所在单位按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学校保卫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