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

作者: 时间:2025-09-16 点击数:

第一条 读者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入图书馆门禁系统及各阅览室,根据本人借阅权限,将需借的图书连同校园卡或出示电子借阅证到图书馆服务台或图书自助借还机办理借阅手续。在办理借阅手续之前,读者应仔细检查需借图书,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须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作标记,方可借出。

第二条 借阅数量及期限:

(1)教工读者可借图书20册,借期6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60天。

(2)学生读者可借图书15册,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30天。

第三条 续借图书的读者,需在借期内凭校园卡或电子借阅证到图书馆服务台或图书自助借还机办理手续,也可在借期内通过图书馆公众号、门户网站上自行办理。

第四条 所有借书、续借等操作,必须在读者借阅卡未被冻结、所借图书没有逾期和欠款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 读者所借图书须在借书限期内归还,逾期不还将按《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办法》处理并停止借书。

第六条 图书馆过期报刊阅览室、现期报刊阅览室、精品文献资料不外借,读者不得擅自将文献带出室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须由馆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借。所借文献须在30天内归还,逾期按《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