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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专项才能发挥;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专科学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获得奖励的本专科学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和辰林集团共同设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本专科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四条各类专项奖学金按照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校内资 助项目执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 组长,成员包括全体副校长、校办、学工(部)处、教务处、宣传部、纪检督查信访办公室、财务处、保卫处(武装部)、 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学工科(副)科长、 教务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专兼职辅导员老师 和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成员按照班级(或专业)的总人数 15%的学生代 表(或班团干部 3 人以及 3 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 级(或专业)专项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应包含申请对象。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专项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评审纳入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监督事项,报备学校纪委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与奖项设置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当学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处理。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综合测评成绩 30%内;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服从学校教学安排与教育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3.申请年度的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4.申请材料存在欺瞒或伪造行为的; 5.上一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的;) 6.未经学校批准,未按时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的; 7.退学的; 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奖项设置学生单项奖学金主要以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突出表现为依据,原则上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1.道德风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自强不息等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

2.学习奋进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学习成绩进步明显者(含技能证书类和学历提升类)。

3.文体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非专业学生在各类体育比赛、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群众体育活动等文化体育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者。

4.劳动先锋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校内外专业与生活实践、勤工助学、宿舍卫生等劳动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5.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6.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各类组织中能全心 全意为学生服务,在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中能起骨干带头作 用且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各班级下发“各类专项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 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 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各项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提出 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审小组 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小 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组织召开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专项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专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专项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取消受奖励资格,此专项奖学金名额直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对专项奖学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获评一个类别的单项奖;当学年各个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兼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